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29條、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