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專區 | 2023-03-16 | 點閱數: 241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29條、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9月4日徵管字第0960002329號令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手冊」。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2年4月30日止。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    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15日。

(二)宣    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112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登記合格證、退伍令、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非師院畢業者另繳交任教國民中小學校(實習年資得併計)合計滿一年證明文件。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五、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 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10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