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競賽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星期五)
二、比賽地點:彰化縣立體育場。
三、參加資格:
(一)凡設籍彰化縣之縣民或就讀彰化縣內之學生皆可報名。
(二)社會組由各鄉鎮市公所組隊參加亦可團體或個人自行報名參加。
(三)國中、國小組由機關學校報名參加
(四)設籍縣內,就讀外縣市學校學生可自行報名。
四、參賽組別與限制:
(一)社會組:高中以上學生及非在學之身心障礙國民,年滿十五歲以上。
(二)國中組:以目前在國中有學籍學生為限。
(三)國小組:以目前在國小有學籍學生之為限。(學習障礙類限四年級以上學生參加)
(四)每一運動員只限參加一組,二項單項為限並需符合殘障類別。
(五)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大會發放之選手證參加比賽。
(六)體位鑑定標準:以殘障手冊或縣府教育處所核發證明的分類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