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對象、名額:清寒學生8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
二、 校內收件截止日:109年3月19日止。
三、申請標準
一、二 、三年級在校學生。
經政府機關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
家境清寒生活困難,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
ㄧ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85 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四、 申請手續:
填寫申請書(如附件、詳實填寫)。
清寒證明文件 ─ 鄉公所、政府所核發的文件正本。
於109年3月19日前交至教務組。
教務組收到申請書與清寒證明文件後,將會列印學業平均成績證明或成績單和綜合表現紀錄證明文件彙整寄送。